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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鸿荣
5月6日下午3时20分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职代会,与会88名职工代表一致表决通过“解聘‘走廊医生’兰越峰”的医院处理意见,使这一纠缠不清的“走廊医生”事件以“法治”的形式收尾。(8月8日 《北京青年报》)
职工违背劳动纪律被解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程序上合法,管理制度不违法和不存在不公平和瑕疵,作出这样决定,并因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医院称兰越峰此次因无故旷工,是经过了告知及职代会通过的,依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管理试行办法》作出,看似合理合理,但此医生并不认同医院的看法。
如果兰越峰正如以上医院所说,无故旷工,应当是没有很大的争议。但兰越峰坚持声称其并未旷工,只是医院没给其安排工作进行抗辩。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点从院方公开回复可以洞察出,有报道称,兰越峰如果坚持不走,将劝退或者报警。笔者就纳闷了,这不是说其不是一直呆在医院吗?何来旷工?医院单方进行劝退,还口口声声说要报警,其并未涉及违法犯罪,也没有扰乱医疗公共秩序,难道是要吓唬弱女子?或者说警方是医院的“雇佣军”?
兰越峰是否真的旷工,笔者与此人不熟,也未亲眼所见,但从当下社会环境,还是倾向弱者。当前,企事业单位利用不安排实际工作,然后以旷工名义辞退劳动者的案例随处可见,因为以违纪的方式辞退,单位就不用承担过多的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想要一无旷工的证明也是相当的有难度。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及法院时,往往因举证难的问题,受伤的永远是劳动者。相对单位来说,在单位内部找证人,以及全体职工代表同意,在当前领导“一言堂”相对较多的情况下,领导的示意,大都会附和。也许,兰越峰事件,和众多劳动争议案一样。如在职代会上,兰越峰的解聘,奇葩般的一致通过。这和劳动争议案一些单位处理方式,简直是如出一撤。必竟“授人玫瑰,手留余香”啊。
诚然,如果兰越峰是真旷工,做出解聘应当“可以”。但院方一再强调,此次解聘与兰越峰举报事件无关,目的在于让公众区别看待。公众很可能就不这么看,越是强调更会认人觉得是否有转移视线的嫌疑,此前的医院过度医疗的举报,对于一个有一定的医疗经验的行内人来讲,一再强调其观点,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处理此事调查过程,仅是一区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并未见国家部委及省级纪检部门的介入,其调查结论究竟有没水分,没有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调查过程没有向公众透明。在这样的语境下,得出其反映过度医疗问题并不存在结论,并不能使公众信服,公众的视角还是在过度医疗这一焦点上发“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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