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vnu9026 发表于 2024-10-16 02:24:25

关于南京市祖堂山陵园违法侵占农民和国家利益的举报

  我们是南京市江宁区祖堂山社区的村民。因南京市祖堂山陵园自1996年至今违法侵占我们的土地,建造墓地个人营利,而使得我们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而且国家及集体利益严重受损失,我们多次反映或力争都得不到任何说法,现向你们举报南京市祖堂山陵园严重违法侵占农民及国家集体利益的事实:
  一、南京市祖堂山陵园,于1996年4月20日由江宁区殡葬管理所、江宁区祖堂社区和南京常茂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方投资共同成立。三方分成比例为:江宁区殡葬管理所为28%;江宁区祖堂社区为32%;南京常茂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40%。江宁区祖堂社区以我们村民的土地200亩使用权折价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资产投入。南京市祖堂山陵园每年销售墓地收入一千多万元。可是每年村里只得到几十万元的收益,且村民自己的土地作为投资却分文不得?土地是公墓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大的投资,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至今没有公开过帐目也没审查过。陵园投资三方中政府及社区所占投资比例是60%,而获得利益如此之少,损公肥私,当事领导是否存在严重的渎职犯罪及其它违法行为?
  二、<<南京袓堂山陵园联营合同>>笫六条确认了,江宁区殡葬管理所拥有的28%分配比例,如今每年只拿到10万元收益;而江宁区祖堂社区拥有的32%分配比例,如今只拿到墓地销售每平米几百元收益;合同的修改是否依照<<南京祖堂山陵园联营合同>>笫十八条:本合同修改必须经管委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还有是否按联营合同中的笫五条、笫六条、笫七条、笫九条、笫十条、笫十一条、笫十八条确定的条约来执行?不遵守联营合同,如此造成了农民和国家集体的利益严重受到损失,是谁敢胆大妄为的做出如此严重损害国家及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其行为是否已严重渎职及其它违纪、违规、违法?请政府有关部门严查。
  三、1996年5月8日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了陵园应接受市殡葬管理部门的领导,并每年按其销售额提取5%管理费,上交给南京市殡葬管理处。而且,南京市殡葬管理处于1999年9月1日,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告>>成立祖堂山陵园,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非独立核算企业,主办单位是江宁县民政局,主管部门是南京市民政局;同时出据了<<民事责任担保书>>确任祖堂山陵园是其下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经营所需资金5万元由南京市殡葬管理处拔给,并承担其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并且下发了<<任命书>>任命余韧为祖堂山陵园负责人。如今,南京市祖堂山陵园负责人余韧早已移民国外,在他负责经营十几年的祖堂山陵园收益过亿万元,所有获利都让他转移到国外去享受,而我们农民还在为失去土地苦苦挣扎。事实及确凿的证据说明了:南京市祖堂山陵园及负责人余韧,用挂着民政局招牌的国有企业对外经营而个人获取私利,损公肥私。作为企业法人的市殡葬管理处、主办单位江宁区民政局、主管部门南京市民政局、合作方祖堂社区,十几年来对此状况不知情?南京市祖堂山陵园为全民性质企业,而让外籍人员负责,并损害咱中国农民及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是否依法管理了?国家、集体及农民的利益如此严重损失而无视,是否渎职了?请政府有关部门严查!
  四、南京市祖堂山陵园的土地使用证确定为200亩,这200亩土地的占用,我们农民未能得到任何补偿。可是如今占用的土地早已超出200亩,陵园东边、北边全都超出了红线,我们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阻止至今也没能解决。且在2010年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违法推挖一座山坡建造陵园两块大停车场和陵园用地,在国家对土地使用的严格控管之下仍旧明目张胆违法侵占土地,说明其社会关系非常之不一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严查其违法侵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五、南京市殡葬处、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等当事部门,为了摆脱责任,于2013年4月份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把民政部门持有的南京祖堂山陵园股份无偿转让,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乱作为?
  党的十八大召开!让我们农民对党和国家更有信心!但是,我们亲身体会到南京市祖堂山陵园负责人余韧的社会关系网是多么的强大!因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敢于冲破这关系网,为我们村民做主!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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