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 发表于 2024-10-13 18:26:01

公安局副局长张廷璞网络谎言,枉法判决书,河南第一冤假错案 黑社会老大

  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韦耀武,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
  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韦寨村十组(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因河南省洛宁县(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公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故意颠倒黑白。为了捍卫民主与法制、维护申请人以及本案件涉及的39位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为了揭露洛宁县司法的黑暗,我们义无反顾依法向洛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让人愤慨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形同虚设,更加肆无忌惮践踏法律。
  申请人依据《刑诉法》之规定,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希望能够得到重视… …!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徇私枉法的洛宁县(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枉法的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
  2、依法彻底的宣告申请人以及本案被无辜的39位农民兄弟们“无罪”。
  案件概况:申请人(以下称我)出生在洛宁县大原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自高中毕业后一直面朝黄土背朝天在村里从事农业生产。经过党多年培养,从2004开始广大村民选举我担任村主任,走上领导岗位,2007年本人又担任了村党支部书记。
  在我几十年的工作中,始终坚信是广大村民选举我,是党培养我。那么,我就一定要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去努力工作。为此在多年的工作中赢得了一定荣誉,受到广大村民的爱戴,历年来无数次受到乡、县领导的表彰。
  2008年11月8日,我与雷亚州等人共同赴灵宝参加朋友孩子婚礼,在返回洛宁的途中(卢氏一个妇女将豆秸秆摊在马路上,强迫途经车辆为其碾压豆杆,因我的轿车底盘太低,故准备从路边通过,为此与其发生纠纷),该妇女通知其洛宁县工作的亲戚韩洛周。韩在路上堵截了我们的车辆,双方发生了纠纷。雷亚州看到我被对方推倒在地,便电话叫来了雷江江等人,这群人随后赶来将雷洛朋打成重伤。为此,我于2009年1月7日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我并没有实施伤害他人,且当时没有能力阻拦突发事件,便于同年1月16日对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已经查明此案与我没有直接关系)。可是我考虑发生案件时毕竟在场;同时又担心将来遭雷亚州、雷江江等人的报复,主动与受害人韩家联系,达成赔偿协议。
  韩洛州在知道案件真相以后,也谅解了我。偶然的机会朋友告诉我,我在公安局还备着案。为此2011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局接受处理。
  让人愤慨的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庭璞(兼公安局局长)因其公然包庇黑社会老大程伟鸽故意伤害我弟弟(因身为党支部书记的我没有参加程伟鸽开设防盗门厂开业典礼,给他捧场。其就带人上门对我们兄弟殴打,持铁棍等凶器当场将我老二弟韦妙武打成重伤。案件发生后,保护伞张庭璞拒不立案,我父亲为此多次上访北京,控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在上级机关的直接干预下,案件才得以结果),为此,激怒了张庭璞局长,无形中我们之间结下“血海深仇”。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我的目的,其丧心病狂的借此机会把我包装为“洛宁县黑社会老大”,从此一场噩梦开始。
  洛宁县“公、检、法”在张庭璞的挟持下,不惜背上老百姓唾骂!开始昧着良心一条龙的制造“惊天冤案”! 洛宁县(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就这样出现了。在我上诉过程中,开始中级法院法官还能够客观的对案件的审理,在看守所还安慰我,称:一定实事求是”。但是,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居然更加丧心病狂(对梁保成等诸多所谓在逃人员的证词、证据只字不提)。
  再审主要理由:
  一、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庭璞在本案件伊始,为了达到迫害我的目的肆无忌惮践踏法律
  洛宁县政法委2012年2月27日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标题为“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张庭璞公然违背《刑法》规定,在没有“立案、未经法院审判”就给广大农民扣上黑社会帽子。为了绑架上级司法机关,其居然将违法行为推给洛阳市公安局。按照通报:2月22日凌晨,在洛阳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起诉书,广大无辜群众在2012年2月22日就身陷囹圄,但是,此案在5月才以“涉黑”立案,可见其疯狂到何等地步!。就这样在没有正式“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无辜当事人实施抓捕扣上黑社会的帽子。
  典型的惨绝人寰的徇私枉法。
  二、本案二审开庭形同虚设,把善良百姓当猴戏弄。洛阳市中级法院公然强奸共和国法律
  为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正义审判,《刑诉法》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
  本案件,洛宁县2012年11月28日一审开庭,12月19日出违法判决书。2013年8月15日二审开庭,11月8日终审判决。11月29日我才见到判决书。
  我们怀着对法律信赖的心情,在一审违法判决后依法上诉,在广大农民刚刚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就把本案未审先定,他们全然不顾无辜百姓的死活,居然胆大妄为编造假案到最高司法媒体“人民法院报”上,真的疯狂到“上骗党中央、下欺压老百姓”。【2013年2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刊登:“洛阳:服务大局谱新篇”,2012年以来,洛阳中级法院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韦耀武、刘惊蛰等黑恶势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如此卑劣的行径简直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审理,判决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我就被这些“法霸”当成加官进爵的贡品!。
  按照《刑诉法》规定:部分被告上诉,二审必须全部审查。本案件39名被告,在逃31名(这些所谓在逃的31名,其中被张庭璞敲诈勒索巨额财产后,被列为在逃;部分在逃人员,自己就不知道),二审上诉期间,卑鄙的二审法官就对部分上诉人采用威胁恐吓方式,逼迫他们不许上诉,不撤回上诉加刑。最后共12人坚持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全部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可是二审开庭时仅仅我们12人到庭。这岂不是违背公开审理的庭审原则。
  所以,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完全是“忽悠”法律。
  三、为了达到对我以及39位农民兄弟栽赃陷害的目的,公然而采用“违法证据”,谎言充实全篇判决书,神圣的判决书被别有用心之徒变成迫害无辜群众的工具
  本案先抓人,给当事人扣上罪名,然后采用卑鄙手段(伪造韦妙灵等人笔录)不遗余力网罗证据。在没有“案件登记”、“立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威胁、恐吓老百姓,逼迫他们充当所谓的受害人。
  其一:引自一审判决书P8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立案前调查的证据属违法证据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调查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书故意将“案件受理”前置程序遗漏,仅仅保留“案件立案”。按照公安部1998年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本案件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其中领导批示,任安生局长(立案决定书都是同一天)。由此明确了各个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具体时间。   
  二审判决书践踏法律,掩盖一审徇私枉法。按照《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一切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都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引自二审判决书P34:“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警方未立案就抓捕,证据违法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和立案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应该迅速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韦耀武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这岂不是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置法律不顾,为洛宁县公、检、法为所欲为撑起违法“保护伞”!在此试问:公安机关办案规程难道规定可以滥抓无辜吗!简直无耻到不要脸皮!
  其二:办案人员疯狂到对证人进行胁迫的地步(胁迫当事人对韦耀武栽赃陷害,阴永军出具有关人员胁迫其对韦耀武栽赃陷害证据);编造、篡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韦妙灵、韦专林、韦生祥等勇敢的出具证明材料,控告有关人员的卑劣行径),这一次在二审过程中,他们冒着被迫害的危险专门找到法官,才不得不在判决书P31出现(这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检察院应该立案);居然将已服刑的程伟鸽等黑社会犯罪成员,变成本案件的证人(编造询问笔录,将程伟鸽他们犯罪活动都扣到我头上)。                                                               
  四、两审公然剥夺我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诉讼的权力(对同一个证人,对同一个事实证词居然出现两种自相矛盾说法,判决书却流氓的采信“伪证”)
  判决书违法采信编造好指控我有罪的证据,而将无罪或者与其矛盾的证据故意遗漏。如蒿坪沟案件中,原派出所民警李光超、范松涛分别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证词,判决书卑鄙的采信300多人的那份(一份60、70人左右;另一份变成300人,漫山遍野都是人);刘秀沟聚众斗殴,在程伟鸽黑社会犯罪案件判决书已经认定我根本就没有参与。但判决书故意采信通过违法方式,在监狱里将程伟鸽变成证人的材料,达到对我栽赃陷害。我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但是杳无音信。
  本案件被告39人,其中还不包括在逃几十个,案卷几十本。一审开庭仅仅2天(平均到每个被告人仅仅数分钟),二审仅仅一天就草草结束,试问能够保障被告权力吗?
  五、判决书将共和国的法律变成“魔术”,为了达到陷害我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黑老大,不惜践踏法律混淆视听
  起诉书指控韦耀武等39名被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判决书最后确认本案剩下6人犯黑社会。可是卑鄙的将“程伟鸽黑组织组织”全班人马,全部囊括于我的麾下(在程伟鸽案件中,我还是“受害人”)。殊不知,洛阳市中级法院生效程伟鸽犯罪组织判决书已经认定:“程伟鸽在犯罪组织成员心目中是当然的”老大“,韦永山、雷亚州系该组织的二、三号人物。”在此试问法官:是洛阳市程伟鸽判决书里面遗漏了我?;还是我这个案件遗漏了程伟鸽?。既然他们一、二、三位子都有人了,那么我究竟是“老几”?谁给你们法官胡编乱造的权力?【如果,程伟鸽案件遗漏我,那么就应该合并审理】
  在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方面:一审判决书为了达到对我的陷害,居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蔑我:“自2009年以来,我霸占赵村乡陈宋村河滩开办沙场,毁坏群众巨额的鸭棚等,韦耀武等人获得巨额利润达到300万元之巨。”。用此来将我包装成腰缠万贯,十恶不赦之徒,进行对我妖魔化(法律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要求一定的经济实力,即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维持犯罪组织的基本活动和维系成员的生活)。在二审期间,广大村民对判决书的信口雌黄义愤填膺,纷纷要求出庭,引自二审判决书P31:“证人程玉香、张岐生等,揭露无耻的一审判决书,强扣在我头上所谓霸占沙场、牟取巨额利益不实之词。一审判决书完全是胡说八道”。那么我横行乡里二十年的黑社会组织,资金在哪里?。以上,恰恰证明政法委书记张庭璞罪恶累累,胆大妄为的编造假案,迫害无辜群众。【二审27号判决书P34:“多次聚众斗殴,争矿、开办沙场,从此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关于:“争矿问题,在逃人员梁保成已经出具证词,把判决书的谎言彻底揭穿”所以,事实已经证明我没有争矿的事实;沙场既然撤销了该起犯罪,那么在此试问?:法官大人我这个黑社会经济特征在何处?;法官大人你们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胡说八道”吗?你们岂不是草菅人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理解为行为方式的组织化“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判决书东拼西凑,将原本与我风马牛不相及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全部强加于我。判决书还将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程伟鸽黑社会案件中刘秀沟聚众斗殴故意张冠李戴强加于我(这只能够证明判决书胆大妄为到何等地步)。
  六、判决书为了掩盖以政法委书记张庭璞为首的盘踞在司法机关肌体内的犯罪分子,他们惨绝人寰的迫害群众的滔天犯罪行为,洛阳市中级“检察院公诉人、法院法官”,公然继续编造弥天谎言,联合制造“冤、假、错、案”
  本案涉及被告39人,在逃31人。请注意的是,这39人被抓的都是一些没有权势,没有文化,没有背景的农民;而31人所谓的在逃人员,恐怕张庭璞到底是收受人家什么好处,为什么不敢抓!、不能抓!
  判决书诬蔑我斗殴、争矿:1、2008年刘秀沟争矿(该矿的老板梁保成亲笔出具证词,主要证明:①、我根本就没有参与他矿上的纠纷;②、证明他自己就不知道“被追逃”;③、梁保成愿意出庭,或者随时接受调查)。2、2003年蒿坪沟争矿(该矿老板孙献周证明:①、从来就没有公安机关人员找过他;②、2003年根本就没有发生聚众斗殴的情况;)。3、诬蔑我明珠村殴打群众一案,(该案电业局干部段干臣证明:①、证明我没有带人殴打群众,我是受害者;②、自己不知道“被追逃”;③、在电业局一直担任领导,工资、奖金没有任何影响)。在如此强大的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判决书竟然大言不惭继续其弥天大谎,引自27号判决书P35:“经查,刘秀沟、蒿坪沟、小草沟三起聚众斗殴中,相关人员均证实,该三起聚众斗殴犯罪,均由韦耀武直接或间接召集并统一组织、策划”。
  为了揭露办案人员的滔天罪行,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我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韦书军、段干臣被刑讯逼供的录音资料;
  2、韦妙灵等人出具的控告办案人员篡改(伪造笔录)证明;
  3、程玉香控告办案人员强迫他们出具伪证的证明;
  4、被“追逃人员”(梁保成、、韦良敏、范振生、贾英显、张流动庆、程超民、韦普军等)挺身而出,揭露以张庭璞为首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
  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趾高气昂的公诉人也不得不低下其尊贵的头颅。但是,判决书居然对此无丝毫解释。
  所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卑鄙无耻的手段达到空前绝后、令世人发指。
  七、谎言充实判决书的每一个角落令人发指         
  在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韩洛朋爱人证词:“证明我没有去他家,仅仅指了他家门”;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韩洛周证词:“我根本就没有过马路”。判决书明目张胆的置“受害人直接的证词不顾”,用野蛮方式,引自判决书P35:“相关同案人员均可证实韦耀武纠集他人对韩洛朋进行殴打的事实”。将罪名强加我头上。
  27号二审判决书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丧心病狂的将原166号一审判决书中已经驳回的指控,居然又强加在我头上(引自166号判决书P84:“1998年大原加油站,既对被告人韦耀武、韦四武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引自27号判决书P35:“殴打客车司机案,现有证据可证实韦耀武、韦四武在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二审判决书疯狂到蛮横无理的地步。
  八、判决书挑战法律底线,黑白颠倒的判决书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洛宁县是一个国家级的平困县,由于个别领导心血来潮,不惜动用400多精兵强将办案,不惜大动干戈,将我包装成为一个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十恶不赦之徒。判决书助纣为虐诬蔑我:“在洛宁县周边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势力”。但是,让法官失望的是,陈吴乡、赵村乡等周边数千村民的“请愿信”,他们爱戴我这个好书记。有些群众居然把我比喻为:“共产党培养的好干部”。
  所以,那些别有用心之徒,企图给我扣上黑社会的帽子,是痴心妄想。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新一届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习进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时期,许多政法系统内部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由此让我增添无穷的力量!
  在此,我怀着对法律无比信赖之心情,依法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对待申请人的请求,一定能够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进行审查,排除各种外界人为“干扰”,充分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我以及本案件涉及的39名无辜农民兄弟的冤案得到昭雪… …!
  此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韦耀武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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