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版头条#来自浙江工人日报3月22日《行政诉讼搞“法不责众”?》(转载)
新昌一市民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土地证。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颁证行为虽然违规,但因类似情况很多,以不撤销较妥。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行政诉讼搞“法不责众”?
■记者冯伟祥
新昌市民陈江与县政府对簿公堂,打起了土地行政登记官司,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邻居俞赤勇、袁晓艳夫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第三人俞赤勇、袁晓艳夫妇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其变更登记程序没有明显违法,其做法虽不够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相类似的情况很多,牵涉面很广,且维持现状也不会对原告及其他业主造成大的不利,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不撤销较妥。
陈江不服,提出上诉。
3月20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房地产公司违法超建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没收拍卖竞买到手后再转让
2002年6月,新昌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房产公司)取得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凤凰村的建设用地一块,面积133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02)第1041号(以下简称1041号土地证),用来开发竹里人家别墅区。
但大自然房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违法超面积建设,超建非法占地面积达11613.51平方米,受到了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的查处。
通过没收拍卖,大自然房产公司竞买到了该地块及其建筑物,2006年6月15日,取得该违法用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新国用(2006)第3764号(以下简称3764号土地证),记载使用面积9658平方米。
2009年5月14日,俞赤勇、袁晓艳夫妇向大自然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3764号土地上的房号听松园28号别墅一幢。同年6月18日,他们取得新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国用(2009)第18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中载明地类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核定土地使用面积为1616.83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1396.83平方米,均为独用面积。
邻居民事诉讼引发“民告官”,要求撤销土地证
而早在俞赤勇、袁晓艳夫妇之前,2006年12月,陈江购买了位于1041号土地上的别墅一幢,房号为听松园85号。
经过装修,一年后,陈江全家高高兴兴地乔迁新居。
陈江家与俞赤勇家系邻居,双方为绿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
2011年5月31日,陈江收到新昌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才得知自己被邻居俞赤勇告上了法院。俞赤勇诉称陈江擅自在他家别墅住宅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筑建隔栏及种植树木、花草等(占地面积为31.89平方米),侵犯了他家的物权,要求停止侵害,立即移除该绿地上的树木等。
2011年6月1日,陈江将新昌县政府告上了法院,以新昌县政府向俞赤勇、袁晓艳夫妇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其颁证程序严重违法、内容错误、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俞赤勇、袁晓艳夫妇的新国用(2009)第18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这个“民告官”案经绍兴市中级法院指定,由嵊州市法院管辖。
因为此案的关系,俞赤勇起诉陈江一案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一审法院:县政府颁证行为虽然违规,但因类似情况很多,以不撤销较妥
今年1月20日,嵊州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第三人俞赤勇、袁晓艳夫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其变更登记程序没有明显违法。被告将本该登记为分摊面积的绿化用地均登记在个人独用面积之中,其做法虽不够符合浙江省有关住宅用地分割登记的规定,但由于被告所在地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类似的情况很多,牵涉面很广,且维持现状也不会对原告及其他业主造成大的不利,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不撤销较妥。
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江的诉讼请求。
法律究竟保护什么?
“原审判决的理由前所未闻,恐怕是史上最牛的裁决理由。”陈江觉得好气又好笑,“难道一个地区类似的违规行为很多就不需要处理了?而且,所谓类似的情况很多的说法,县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为不服该判决,陈江及时提出上诉。他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撤销被上诉人于2009年6月18日颁发给第三人俞赤勇、袁晓艳夫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首先,从物权考虑,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面积被俞赤勇夫妇的土地使用权证重复登记进去了;其次,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看,根据物权法规定,该公共绿地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再次,从相邻权角度说,俞赤勇家在该地块建起了堡坎、凉亭等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了我家的通风、采光、眺望等相邻权。”陈江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县政府的颁证程序违法:根据双方土地证界线,双方都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土地面积;又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共同绿地业主都有区分所有权,仅登记俞赤勇夫妇独占面积显然侵犯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属有纠纷不能登记。”
3月20日的庭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调查:上诉人、第三人使用的土地是否属于同一宗地?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有无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上诉人陈江再次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对宗地界址表上赵林尧的签字是否系赵本人所签及指纹是否系第三人俞赤勇所捺进行鉴定。对此申请,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决定。
在最后陈述时,陈江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于2009年6月18日颁发给第三人的新国用(2009)第18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新昌县政府及俞赤勇则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予以维持。
(2012年3月22日《浙江工人日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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